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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上海”专项基金

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上海”专项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


沪绿委[201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聚合民间绿化建设资金,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植树造林、立体绿化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其他生态保护事业,经中国绿化基金会批准同意,建立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上海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规范本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是中国绿化基金会为上海市生态环境建设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非独立法人,不设独立公章和专门帐户。募集资金直接进入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上海”账户。进入“绿色上海”专项基金的资金,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同时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有关基金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基金坚持“政府号召、全民动员、社会参与、自愿捐献”的原则,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依法募集绿色上海资金,专项用于绿化、造林、生态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市设立专项基金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出任组长。小组成员由本市国资、发改、建管、工商、税务、文广、绿化林业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本专项基金的募集途径、使用方向和管理手段的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绿委办。负责基金募集、项目建设、检查验收、资金使用、资金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绿化公益组织或团体进行募集活动策划、平台宣传、日常联络、跟踪资金使用效益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应参照市级组织架构设立相应的专项基金区级项目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接受市专项基金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指导。负责区级项目的资金募集、项目建设、检查验收、资金使用、资金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募集

  第六条 资金来源
  1、自然人、法人、社会其他组织、团体的捐赠或资助;
  2、政府资助;
  3、基金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募集方式
  募集分为定向募集和分散募集。面向个人的募集采用分散募集、常态化、逐步积累的形式。面向企业的募集采用定向募集、荣誉激励的形式。
  第八条 募集帐户
  捐资的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所捐资金,须汇入中国绿化基金会(人民币帐户:户名:中国绿化基金会;账号:010903537001201052254-16;开户行:北京银行和平里支行。外汇账户:户名:中国绿化基金会;账号:A/C No.00081308091014;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在汇款用途上需注明“绿色上海基金”。同时,捐资的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将捐资额报送“绿色上海”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联络中国绿化基金会,统一出具捐资发票和捐赠纪念证书。

 

第四章 资金捐赠

  第九条 捐资分为定向捐赠和不定向捐赠。定向捐赠是指捐赠者对捐助款物的使用有明确项目或指向,本基金将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捐赠方认可,否则不能另作他用。非定向捐赠由受赠方(使用方)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本基金的使用范围内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可以与资金捐赠人(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资金使用方式、数额以及用途。捐赠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到帐。
  第十一条 企业和个人向本基金的捐赠支出,均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捐资的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可直接捐资或经本基金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其他形式捐资。
  第十二条 捐资的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除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章规定的税收优惠措施外,可以按照捐资额予以表彰。

  1、捐资50万至100万的,中国绿化基金会和市绿化委员会颁发纪念证书,并上网公布;

  2、捐资100万至500万的,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在上海市级主流媒体予以报道;

  3、捐资500万至1000万的,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市绿化委员会致感谢信;

  4、捐资1000万至5000万的,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市绿化委员会给予冠名纪念;

  5、捐资5000万至1亿元的,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市绿化委员会颁发绿化奖章;

  6、捐资1亿元以上的,除享受上述荣誉外,市绿化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授予绿化上海突出贡献奖。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资金使用总体按照“谁募集、谁使用”的原则,各区县募集的资金可以由各区县项目管理办公室编制使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具体使用需遵循以下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专项使用于绿化、林业、生态保护相关项目;
      2、集中使用原则——前期主要以账户资金积累为主,非定向资金额度达到五万元以上启动使用;定向募集资金满足项目概算即可使用。
      3、平衡收支原则——根据募集的资金总额,结合实际确定具体使用方向;及时安排项目,避免资金闲置,提高使用效率。
      4、谨慎规范原则——以重民生、解民忧为出发点,规范实用程序。
      5、公开透明原则——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资金主要使用方向
      所有符合大绿色、大生态、大环保(包括垃圾分类等环保项目)范畴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管理规定的公益项目均可实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群众性立体绿化示范项目---主要用于群众性的立体绿化示范项目建设,以及新载体,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推广项目;
      2、社会绿化科普活动——主要用于各类绿化科普、宣传活动,支持市民绿化节相关群众性、社会性的活动开展;
      3、垃圾分类推广项目——主要用于垃圾分类知识的社会科普,社会垃圾分类意识的培育等;
      4、其他生态保护项目——主要用于其他植树造林、林地建设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保护等项目。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规范
      1、基金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资金募集情况,征集符合使用方向的具体项目,编制使用计划,报中国绿化基金会审核备案后,按计划实施。
      2、本基金达到五万元额度,可以接受社会单位、团体、组织申报使用。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公布项目资金申报指南。申报方需根据申报要求,向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方案、概算等。
      3、由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方案组织审核,可行性分析与确认。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可以与资金使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资金使用方式、数额以及用途。项目经确认后,报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专项基金领导小组备案。
      4、总金额超过50万(含)的项目:由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计划及确定实施单位;中国绿化基金会负责与实施单位直接签署相关协议,直接拨付资金。
      5、总金额大于5万不足50万的项目:如果项目为同一主题,则整体打包,确定实施单位;由中国绿化基金会负责与实施单位直接签署相关协议,直接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受中国绿化基金会委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实施单位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有权提请中国绿化基金会解除协议。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本市成立专项基金监管委员会,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绿化市容局以及各区县政府共同组成,负责监督专项基金的日常运营工作。
      第十七条 本基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度,由国家批准的具备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年度资金审计情况要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报告,并抄报中国绿化基金会。
      第十八条 本基金接受捐赠人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监督。
      第十九条 本基金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基金管理费用,按照比例从中国绿化基金会留存的管理费用中支出,不单独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中国绿化基金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未尽事宜,由本基金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本基金设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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