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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上海”专项基金

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上海”专项基金
区县项目管理细则
(试行)


沪绿委办[2015]9号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上海”基金社会

推广,激发社会公益力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区县项目使用管理,根据《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和《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上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区县应根据实际,在“绿色上海”专项基金下设区县级项目。

  第三条 各区县应参照市级组织架构设立相应的“绿色上海”基金区级项目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接受市专项基金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指导。负责区级项目的资金募集、项目建设、检查验收、资金使用、资金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资金使用总体按照“谁募集、谁使用”的原则,各区县募集的资金可以由各区县项目管理办公室编制使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捐资的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除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章规定的税收优惠措施,以及《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上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荣誉外,各区县可以拟定区级奖励政策,按照捐资额予以表彰。

  第六条 各区县可以向市专项基金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申请项目市级专项资金贴补。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绿色上海”基金市级专项资金对区县项目的贴补,原则上不超过所申请区县对该项目的区县项目资金的投入。

  第七条 各区县项目管理办公室,可以跟据《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上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操作细则。

  第八条 区县项目的项目运行、资金使用等日常运营,应当接受市专项基金监管委员会监督。

 

 

中国绿化基金会  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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