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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上海”专项基金

捐赠协议书(样本)


中绿基捐赠协议【201X】绿色上海企字第0xx号

 

捐赠协议书

 

甲方(捐赠方):*********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乙方(接受方):中国绿化基金会(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人:周伯洁  张杨
电话:010-84238200 传真:010-84239264
手机:1369129547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编:100714
邮箱:lily_bojie@126.com

 

丙方(使用方):“绿色上海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地址:
邮编:


  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城市绿化进程,促进森林城市建设,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携手中国绿化基金会,联合设立“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上海专项基金(简称绿色上海专项)”,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捐资支持上海市城市绿化及生态建设公益事业。甲方积极响应“绿色上海专项基金”倡议,自愿向“绿色上海专项”捐赠善款,专项用于上海市城市绿化、生态建设等公益事业。现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甲方向乙方定向捐赠资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专项用于“绿色上海基金”开展相关绿化、生态公益活动,并由丙方具体组织实施。
具体用途(是/否指定):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须于协议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将捐赠款汇入乙方账户,并注明“绿色上海基金”,具体如下:

人民币账户

外汇账户

户名:中国绿化基金会

户名:中国绿化基金会

银行:北京银行和平里支行

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01090353700120105225416

账号:778350014885

 

 

  2、甲方须确保捐赠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3、甲方享有对所捐款资金用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甲方享有因为捐款公益事业,对外宣传企业形象的权利。
  5、甲方应自觉维护乙方、丙方在社会上的良好信誉,不得做出有损乙方、丙方声誉和权益的行为。
  6、根据捐赠金额,甲方可享受《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上海”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宣传规定。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收到甲方公益捐赠资金后,应当为甲方出具财政部印制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甲方凭此收据可享受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2、乙方保证严格遵照国家关于基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将甲方的捐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甲方及社会监督。
  3、乙方从捐赠款中留存6 %的项目管理费,作为项目的立项、指导、规划、组织、检查、验收、宣传等经费支出。
  4、乙方向甲方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以表彰其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热心绿化公益事业。对甲方其他符合乙方宗旨,做出突出贡献的公益行为,乙方另行表彰和鼓励。
  5、乙方在合理范围内积极配合甲方所开展的宣传企业良好形象的需求。

  四、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保证严格遵照国家关于基金使用管理的规定,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款。
  2、因情势变更,确须改变约定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乙方同意。
  3、丙方应当接受甲方、乙方对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
甲方、乙方报告使用情况。
  4、丙方为项目的立项、指导、规划、组织、检查、验收、宣传等的经费支出,按照乙、丙双方约定比例,从乙方留存的项目管理费中支付。

 

  五、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签订、成立、生效、变更、修改、终止和解除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解释。
  2、三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交由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项目实施地法院予以裁决。


  六、名称权使用的特别规定

  1、三方同意,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并经乙、丙方书面授权后,即可在本次公益活动中冠有“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上海专项基金”、“中国网络植树公益网—上海网”等字样,以体现绿化公益形象,但以上使用方式须经乙、丙方书面确认。
  2、本协议的签署并不意味着乙方授予了甲方对包括“中国绿化基金会”字样在内的基金会名称(包括外文名称、简称等)、标识(包括文字和图像等)的完整权利。甲方只能在履行本协议范围内,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有限制地无偿使用“中国绿化基金会”同意的名称和标识,特别是不得将有关名称和标识用于甲方其他的非本协议范围内的产品和服务中,亦不应采取任何非法手段引起第三方对甲方非本协议范围内的产品和服务与乙方及乙方组织的公益活动有关的联想。
  3、本协议如没有明确说明甲方可以使用乙方、丙方的名称和标识的,则视为非经乙方、丙方书面特别授权,不能做任何扩大解释并使用。

 

   七、保密

  1、三方应对因本协议书和履行本协议约定而接触到的对方的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非为履行本协议必须的情况下,未经对方书面许可,或者法律规定、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不得自行利用或者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否则,披露方应承担因此而给其他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的责任。
  2、本协议保密信息,对乙、丙方而言特指其未向公众公开的信息;对甲方而言,特指其商业秘密。
  3、本条规定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无效或撤销而无效。

 

   八、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等书面法律文件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由三方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陆份,三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绿化基金会

(盖章)

代表:
  年  月  日

 

丙方:


(盖章)

代表:

  年  月  日

 

 

中国绿化基金会  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Email:cgf@cgf.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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