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项目立项:
1、只有正式立项的项目,方可获得“绿色上海”专项基金公益资金的支持;
2、项目立项和实施应符合《中国绿化基金会“绿色上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3、原则上,项目立项采用年度规划立项制。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临时增补立项。增补项目,原则上需提前一个月向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立项申请。区级项目需提前一个月向区县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立项申请,区县项目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项目方案:
1、凡通过立项审核并获准立项的项目,项目申请方须撰写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
2、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背景、组织机构(主办机构、实施机构)、项目目标、实施时间、项目内容、项目计划、成果产出、项目预算等部分。
3、实施方案撰写完成后,一般项目须报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批复。区县项目须报区县项目管理办公室初核,并报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复核批复。
4、实施方案一经批复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工作需要或不可抗力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计划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或区县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
5、任何未经申请而擅自改变项目实施方案并实施完成的,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可对项目实施结果及费用支出不予认可。
三、实施协议:
1、项目方案及预算通过审核后,即正式启动实施协议签署工作。
2、资金捐赠方不能作为实施协议的项目实施方;
3、由项目实施方根据核准通过的项目方案及预算,完成项目实施协议的撰写。
4、项目实施方将填写完善的实施协议、项目方案、预算等文件一并提交。一般项目由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签署;区县项目由区县项目管理办公室进行初审,并报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复审签署。
四、项目资金拨付:
1、实施协议正式签署完成后,方可启动资金拨付工作。
2、原则上,项目资金分两笔拨付,协议签署后首拨项目预算资金的70%至实施单位,项目全部实施结束并核查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30%的项目资金。
3、原则上,项目资金拨付前,实施单位须向资金拨付单位先行提交合规的财务票据。
五、项目实施:
1、项目实施方收到第一笔项目款后,即开始严格按照项目方案内容严格实施项目,不得随意变更计划、内容、拖延进度等等;
2、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意随时拍摄、收集相关活动影像、新闻报道等相关资料,做好项目档案收录工作。
3、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中国绿化基金会可根据情况随时派员对项目进行抽查、监督,实施方须予以积极配合支持。
六、项目结项:
1、项目实施结束后,实施方须向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或区县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结项(自查验收)报告、财务决算报告。
2、经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后,做出结项批复。
七、项目核验评估:
1、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结项情况,或应项目资助方要求,决定是否组织相关专家、以及邀请中国绿化基金会组织核验评估组,对项目开展核验评估工作。
2、核验评估结果在“绿色上海”专项基金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并向项目资助方提供报告。
八、项目公示:
1、“绿色上海”专项基金支持的所有项目,均采用公示制。
2、项目公示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资助、项目实施等全过程,接受社会各界监督。